近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对一起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单位石油原油对外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的刑事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涉案7名被告人分别领刑。
2012年,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先后被派遣至位于崆峒区索罗乡境内的中石化华北分公司某采油厂担任采油工,主要负责看护油井,管理油料工作。7月至11月间,崆峒区无业人员高某某多次联络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授意3人窃取石油向外销售以获利,并承诺给3人好处费。此后,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协助高某某及其同伙高某、任某某、孙某某,多次潜入采油厂偷运石油原油,出售后非法获利共计8.63万元。
经崆峒区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罚。